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親-2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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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乙○○(DIAN ASTUTI) 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之印尼 文譯本(或英文)各五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其與被告4人均為印尼 籍,且被告甲○○ 現在國外,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又原告起訴亦未據提出起訴狀繕本之印尼文翻譯本,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應於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之送達後,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譯文,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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