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LDV-113-訴更一-4-20250319-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鄒德陞 鄒曉蘭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更一字第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3萬2,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