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訴-106-202410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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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江義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遠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06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7萬6,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