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V-113-訴-106-20250331-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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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江義通 被 上訴人 陳志遠 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萬4,26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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