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訴-116-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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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光正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翁群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9日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