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V-113-訴-122-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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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何丹丹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吳何秀鳳 賴志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聲請傳喚被告吳何秀 鳳到庭行當事人訊問程序;被告則聲請傳喚證人吳宜臻到庭作證,以明兩造間不動產買賣之法律關係,本院爰審酌上情,認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