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LDV-113-訴-174-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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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李維國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徐張美對 訴訟代理人 徐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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