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LDV-113-訴-217-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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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蕭暐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良育等人因113年度訴字第217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 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