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265-202502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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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張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共 有專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