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265-20250207-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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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張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共 有專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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