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LDV-113-訴-325-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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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武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員、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3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是以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 下同)2,166,829元(算式:原審訴之聲明請求2,218,109元-上訴 人勝訴部分51,280元=2,16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