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3-訴-332-202411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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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