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訴-350-202410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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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林世國 被 告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