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訴-350-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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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林世國 被 告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 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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