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3-訴-40-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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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江維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林愛悅II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3年度 訴字第4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主文第一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4萬5,51 6元【計算式:25.02平方公尺×2萬5,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64萬5,516元】;主文第二項為11萬4,000元,合計75萬9,5 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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