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LDV-113-訴-460-202503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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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童定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桂英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60號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萬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