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V-113-訴-462-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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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巨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帟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積國際企業社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 62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4,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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