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477-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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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温佳萱 沈秉寬 被 告 高玉蓉 訴訟代理人 龍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 第2項前段及後段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該起算日之事實及法 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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