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477-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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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温佳萱 沈秉寬 被 告 高玉蓉 訴訟代理人 龍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 第2項前段及後段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該起算日之事實及法 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