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V-113-訴-504-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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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林宗奇 林火木 林聰田 林達鋒 林謙和 黃謙順 林錫福 林錫樂 林錫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月寶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 告 方枝全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方博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500元,惟依原告於113年11月5日到院之聲請追加 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萬9,308元【計算式:(聲 明一:45.02㎡×18900元/㎡)+(聲明二:6萬8,4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02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3,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追加狀之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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