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V-113-訴-581-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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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鄔秉潤 被 告 郭宸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6,8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復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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