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V-113-訴-594-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黃琬瑜 被 告 張牧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利息等語,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又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開戶時所留存之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見本院卷第35頁)亦非本院轄區內,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