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LDV-113-訴-599-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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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李文琳 (住所詳卷) 被 告 陳渥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 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宜再開 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效,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 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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