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LDV-113-訴-599-20241120-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李文琳 (住所詳卷)
被 告 陳渥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
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宜再開
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效,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
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