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3-訴-620-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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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張郁萱 被 告 張春秀 李文玲 李成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繁瑣和複雜,原告 聲明未開言詞辯論庭,請求退還裁判費3分之2等語。 二、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日公告裁判主文。本件訴訟並非因原告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成立而終結。原告僅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而聲請退還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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