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3-訴-622-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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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哲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妙鶯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2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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