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LDV-113-訴-623-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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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李哲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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