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V-113-訴-623-202502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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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哲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113年度訴字第6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哲倫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23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69頁送達證書),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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