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V-113-訴-646-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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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倪建川 被 告 楊孝中 陳明梅 陳美霞 洪憶心 卓錦南 閉鳳書 孫國剛 林秀珠 吳健毅 上 九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吳挺鋒(即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宜貞(即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挺超(即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挺鋒、吳宜貞、吳挺超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孝中、陳明梅、陳美霞、洪憶心 、卓錦南、閉鳳書、王敏慧、孫國剛、林秀珠、吳健毅應承認關於「360度大自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113年6月8日進行之管理委員選舉無效,及同年8月23日、10月9日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有超出委員權限之重大決議錯誤,並依據內政部函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社區規約,重新召集系爭社區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遴選本屆委員,承擔系爭社區管理之責等語。惟其中被告王敏慧於原告起訴後之11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挺鋒、吳宜貞、吳挺超(下稱吳挺鋒等3人)等情,有王敏慧之除戶戶籍謄本、吳挺鋒等3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吳挺鋒等3人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惟吳挺鋒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挺鋒等3人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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