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LDV-113-訴-705-202502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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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黃瓊儀 (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周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 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