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3-訴-726-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許采瀅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於起訴或被訴時,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難認為無所欠缺。而此項要件之是否具備,原不待當事人之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先為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該條項本文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告逕以張嘉 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惟張嘉偉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確認與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第十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張嘉偉難認有法定代理權限,茲依上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