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訴-732-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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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陳至浩 被 告 劉旂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擔任被告向訴外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代為清償債務,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0萬元及利息等語。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