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LDV-113-訴-74-20250311-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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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嵩壽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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