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V-113-訴-743-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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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旭均 簡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竣凱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743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2月25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87,644元(參見113年度補字第875號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705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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