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3-訴-747-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柯正松 訴訟代理人 郭志斌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余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