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3-訴-7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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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追加 原告 A0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原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 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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