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LDV-113-訴-80-202501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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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佳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亞寧 劉玉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40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