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LDV-113-訴-80-20250113-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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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佳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亞寧 劉玉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40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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