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護-115-2024123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受安置人即 少 年 丙○○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丁○○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丙○○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繼續安置 於聲請人委託之寄養家庭三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少年丙○○(真實姓名、年籍 及住居所均詳卷,下稱受安置人)自述小學四年級(民國110年)起至112年9月在家被其繼父(下稱受安置人繼父)以性器侵入性器方式性侵,次數為6次。受安置人自陳因擔心破壞其母(下稱丁母)及受安置人繼父的婚姻而一直不敢求助,係於升上國中開始住校後,才將此事告訴同學,在同學的勸說下向老師揭露本案。上開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丁母現仍無法完全相信案主所言,表達案主與案繼父過往日常互動無異狀,希望此事只是案主杜撰,並很願意與案主一起承擔說謊的後果,也想暸解案主如此表述的動機,但如偵查結果證據確鑿,亦當盡力保護案主免於傷害。本案獲113年護字第81號民事裁定得繼續安置案主至113年12月00日,自受安置人安置迄今,丁母十分思念受安置人,已在家中客廳安裝監視器,亦預備租屋處提供受安置人返家後給受安置人繼父暫時居住,期待受安置人可早日結束安置返家。綜上所述,經聲請人113年8月00日重大決策會議討論,受安置人疑似遭受家內性侵害之案件尚於偵查階段,而丁母雖有保護行動但並未相信受安置人陳述之情事,未能符合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SDM)之保護者要件,為避免受安置人證詞受汙染及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評估受安置人暫不宜返回原生家庭。聲請人擬持續對受安置人進行心理諮商並安排親子會面及親職教育,待本案司法流程終結,並視受安置人身心狀態及丁母親職教育實施情形評估返家,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性侵害案件通報 表1份、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1號民事裁定、司法個案報告書為證,並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甚明,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疑似遭受安置人繼父性侵,丁母不信受安置人說詞,顯見受安置人在家中未能受到妥善照顧及保護。又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尚待司法單位調查及釐清,且受安置人身心仍需輔導及修復,丁母亦須提升親職能力及修復親子關係,復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保護及照顧,故考量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認本件確實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