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醫-1-20241104-1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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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李會恩 被 告 黃勉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江錦源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聲請傳喚證人李牛 懷芬、李亭儀、簡素珍到庭作證,經本院審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前揭證人之住居所或通訊地址,以利本院對證人送達庭期通知書;倘原告未遵期陳報,即視為捨棄傳喚證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