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V-113-重國-2-20241008-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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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東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乙忠 人 上 訴 人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 訴 人 李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