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重家財訴-1-20241113-2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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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 之十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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