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重家財訴-1-20241127-3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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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05,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628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 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