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重訴-13-202411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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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鴻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璟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13年重訴字第13號拆屋還地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39 7,0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