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V-113-重訴-22-2025021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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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被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 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