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3-重訴-23-20250225-7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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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參 加 人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67,253 元〈按:本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15,395,333元,此有不動產估價 報告書附卷可稽(卷一頁185至258);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 3,071,920元,此亦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考(卷二頁205至 275);計算式:215,395,333元+223,071,920元=438,467,253元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275,07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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