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重訴-3-2024102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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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翰玄、陳羿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55萬5,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066元(按: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部分,核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 定適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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