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LDV-113-重訴-6-202503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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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余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蘇霞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