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重訴-78-2024100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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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禇偉晟 被 告 吳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屆期不為清償,而提起本件訴訟 。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第24條所載:「管轄法院之約定:本借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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