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V-113-除-18-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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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姚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編號004關於「股票號碼91ND0000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股票號碼91ND0000000-0」、編號007關於「股票 號碼91N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股票號碼91ND0000000- 0」、編號0014關於「股票號碼91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 為「股票號碼91NE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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