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V-113-除-33-202501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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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莊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莊惠珍 基隆一信百福分社 (無) 112年2月23日 6萬元 0273072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