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V-113-除-38-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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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王秋菊即元勤企業行 代 理 人 陳竑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元勤企業行 王秋菊 基隆一信營業部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113年7月5日 12萬5,387元 AAI0693205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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