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養聲-29-20241016-1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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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利害關係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生母乙○○現為夫妻關係。聲請人甲○○願收養丙○○為養子,並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生父丁○○於113年7月1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 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時,得免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同條第2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復有明定,此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生母乙○○於112年3月10日結婚,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丙○○間,業於113年7月15日簽立書面契約達成收養合意,並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乙○○、生父丁○○同意本件收養,且收養人為00年0月00日生,被收養人係000年0月00日出生之未成年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等事實,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母乙○○、利害關係人丁○○到庭陳述甚明(見本院113年10月7日訊問筆錄),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及收養同意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㈡又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北斗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員訪視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訪視評估及建議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收養人之經濟狀況、居住環境等,符合被收養人安全穩定成長條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試養期間親子互動良好。收養人收養動機正常、態度積極,收養家庭階段收養計畫規劃被收養人各階段成長所需,現居環境符合被收養人居住及成長所需,被收養人已經視收養家庭為自己的家庭等語,有該所000年0月00日北斗收出養訪調第00000000000字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㈢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前揭訪視報告及本院調查結果,認收養人具有提供穩定生活需求予被收養人之能力,且被收養人之生母現為收養人之配偶,自與收養人結婚後即與其共同生活,收養人將被收養人視若己出,情同父子,互動關係甚佳,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交往及婚齡生活等關係穩定良好,對照顧被收養人亦有明確之分工及管教方式,自可給予被收養人完整之家庭生活及妥適之照顧,故認本件收養應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3年7月15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