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4-全-6-20250205-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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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梅芳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聲請假扣 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 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