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LDV-114-勞執-1-2025032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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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書強 相 對 人 崎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 方案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資遣費及賠償勞工 退休金合計共29,5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期付款,資方同意於11 4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9,500元 ,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為 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 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民事聲請狀誤載為113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9,500元。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上開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等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資遣費及賠償勞工退休金合計共29,5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期付款,資方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9,500元,資方同意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7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140011018號函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委任書等件為憑。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聲請人1萬元,114年2月14日給付勞方1萬9,500元,並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即2萬9,500元到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逾期迄未為任何給付,乃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調解結果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指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